(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银兰申请执行翟晓潇、耿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兰,耿立平,翟晓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银兰,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苑XX区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耿立平,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翟晓潇,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农民,现住XX村。本院在执行张银兰与耿立平、翟晓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耿立平、翟晓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晓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晓潇的财付通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