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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银兰申请执行翟晓潇、耿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兰,耿立平,翟晓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银兰,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苑XX区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耿立平,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翟晓潇,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农民,现住XX村。本院在执行张银兰与耿立平、翟晓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耿立平、翟晓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晓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晓潇的财付通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