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郭帮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郭帮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帮谊,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帮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执行人郭帮谊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4,799.72元和利息等。因被执行人郭帮谊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