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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普爱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爱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爱涛,男,1998年8月18日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爱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爱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0时45分许,被告人普爱涛在古滇国KTV处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星云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黄某驾驶的云F×××××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普爱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普爱涛静脉血液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42mg/100ml(醉酒临界值≥80mg/100ml)。被告人普爱涛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爱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普爱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普爱涛的供述、对黄某的询问笔录、对普某兵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爱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普爱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爱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普爱涛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普爱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应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