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会梭与曲阳县博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李伟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梭,曲阳县博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李伟亮,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998号原告:王会梭,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阳县博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曲阳县城内恒山路(东大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746566717。法定代表人:李伟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伟亮,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张丽,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王会梭与被告曲阳县博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李伟亮、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苏秀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梭撤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王会梭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