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664号原告:张冬梅,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用机械厂院内3号楼。经营者:吴长亮。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寿县楚雲阁朝阳养生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冬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梅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梅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