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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环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环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环伟,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捕前住该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环伟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山、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环伟及辩护人王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闫爱民(已判决)在高碑店市辛立庄镇赵马营村东经营的养殖厂内两只藏獒犬被盗,闫爱民怀疑是当日在养殖场内看守的朱某所盗。2013年7月份的一天,闫爱民伙同被告人张环伟、刘力军(已判决)、何永生(已判决)开车从北京将朱某带回养殖场内。用胶带将朱某嘴粘绑住后用垒球棍等物对朱某进行殴打。殴打完朱某将其关在狗笼子内。第二天发现朱某死亡后,该四人用黑色遮阳布将朱某的尸体包裹后,将尸体装在闫爱民车的后备箱内,拉至高碑店市辛桥乡泗水营村西南河堤路西侧挖坑将尸体掩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闫爱民、何永生、刘力军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生效判决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环伟伙同同案犯闫爱民、何永生、刘力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环伟有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环伟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张环伟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环伟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景超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