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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茂江与林辉、刘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江,林辉,刘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江,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乐昌市。被执行人:林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刘群华,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刘茂江申请执行林辉、刘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提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抓捕,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提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抓捕,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205执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卢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