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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顾天军与安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天军,安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424号原告:顾天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德奎,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天军诉被告安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天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