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顾天军与安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天军,安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424号原告:顾天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德奎,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天军诉被告安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天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