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苏春与周茶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春,周茶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679号原告:张苏春,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周茶红,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张苏春与被告周茶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苏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苏春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苏春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