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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银水、许纬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银水,许纬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41号罪犯庄银水,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罪犯许纬淼,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纬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交清),责令退赔其所参与的犯罪赃物或赃物折价款,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许纬淼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纬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纬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纬淼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00分,表扬五次。(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8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许纬淼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许纬淼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没有全部履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许纬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纬淼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且系累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没有全部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纬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