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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倩,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贾海涛,周庆飞,木德勇,木善定,木况妹,木善况,占跳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倩,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莘阳大道润锦苑1号楼。负责人:张学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西,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系银行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审被告:贾海涛,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周庆飞,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木德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木善定,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木况妹,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木善况,男,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一审被告:占跳妹,女,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再审申请人XX倩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及一审被告贾海涛、周庆飞、木德勇、木善定、木况妹、木善况、占跳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蒙蒙代书记员  黄颖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