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与李德彦、王明会、胡吉江、黄光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李德彦,王明会,胡吉江,黄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德彦,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王明会,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胡吉江,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黄光琴,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德彦、王明会、胡吉江、黄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德彦、王明会、胡吉江、黄光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借款人民币28000.00元(2017年1-7月每月4000.00元),负担执行费3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吉江有住房公积金9566.00元,被执行人黄光琴有住房公积金51208.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胡吉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元(¥:9320.00元)整、提取黄光琴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用以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明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