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熊某、郑自权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袁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熊某,郑自权,郑紫徽,袁磊,南京中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注册号320105000136466,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负责人王杰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自权,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紫徽,女,2013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熊某,系郑紫徽之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20107000046462,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上元里87号。法定代表人王玉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注册号431200000022133,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写字楼6楼,负责人熊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丹,公司员工。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某、郑自权、郑紫徽、袁磊、南京中嘉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1元,减半收取2705.5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陈利建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