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纪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864号原告:王海军,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锋,男,42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