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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纪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864号原告:王海军,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锋,男,42岁,汉族,农民。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