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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90陈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梦维,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辉在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中通名仕嘉园南门公交车站台处,乘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上前将其手中的苹果7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后经被害人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辉又将抢得的手机返还。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13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顾某的证言笔录;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辉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辉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陈辉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辉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冬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