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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施有福与杨智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有福,杨智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164号原告:施有福,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杨智付,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施有福与被告杨智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施有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有福以需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施有福负担。审 判 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