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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书周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周,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728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周,男,汉族。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友锋,公司董事长。陈书周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