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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董事长。被申请人: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刚,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40496元��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口市富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仁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