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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灿良与朱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良,朱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614号原告:张灿良,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张灿良与被告朱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灿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灿良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