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8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灿良与朱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良,朱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614号原告:张灿良,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张灿良与被告朱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灿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灿良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