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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玉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150号被执行人:马玉桓,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玉桓犯抢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4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