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盛船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65号罪犯盛船,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7年3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9月20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29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盛船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进步积极分子;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7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213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盛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盛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船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