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与扬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扬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941号原告: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宵。被告:扬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洪武。原告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豪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邴君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