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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6075715-2。负责人苏海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宝华,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宝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余宝华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实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全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