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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49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一切赃物,责令退赔。(已追缴的除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毛晓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元一生活广场四楼的“新盛豪网吧”,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窃内存条3根。2、2017年4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元一生活广场四楼的“新盛豪网吧”,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窃内存条2根。3、2017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元一生活广场四楼的“新盛豪网吧”,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盗窃内存条5根。经鉴定,被盗10根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450元。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该系坦白,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盗窃所得内存条中的三根被追回发还。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