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南路与荔园东路交叉路口喜盈门商场写字楼2栋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9011013R。法定代表人:余淑萍,总经理。被执行人: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三信秀水华庭东区7#B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73260792。法定代表人:许金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海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