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罗振林、杨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罗振林,杨亚敏,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负责人:王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斌婷,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林,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亚敏,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道浪,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周世菊,女,彝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贤仁,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小琴,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支行与被告罗振林、杨亚敏、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罗振林、杨亚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1日共计6665.98元,之后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罗振林、杨亚敏支付给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3、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0日,被告罗振林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借款存续期最长为4年,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人在借款后的前6个季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如逾期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亚敏以被告罗振林配偶名义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一份,约定四被告互为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罗振林提供了80000元借款。借款发放后,被告罗振林按时支付了前6个季度利息及第7季度的部分利息,对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没有偿还,截至2017年3月1日,尚欠借款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6665.98元。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另认定,被告罗振林与被告杨亚敏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0日协议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振林、杨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支行借款8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1日共计6665.9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罗振林、杨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三、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振林、杨亚敏追偿。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罗振林、杨亚敏、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