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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孟某某、申某行政非诉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孟某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身份证号:410726198712050415。被执行人:申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身份证号:410726198710109567。本院在执行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孟某某、申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