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孟某某、申某行政非诉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孟某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身份证号:410726198712050415。被执行人:申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身份证号:410726198710109567。本院在执行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孟某某、申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