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国瑞与王忠雷、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瑞,王忠雷,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44号原告:范国瑞,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王忠雷,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被告:高志,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现下落不明。范国瑞与王忠雷、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9月1日,范国瑞以高志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国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国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审 判 员 张忠勋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坤(此件1页,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