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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林与马进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马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马进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马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6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进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进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马进军至今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29000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进军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进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进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1日将马进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马进军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