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贤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贤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贤裔,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贤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沈贤裔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沈贤裔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三渡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5898.63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沈贤裔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三渡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5898.63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县支行,账号571667502919)。二、解除被执行人沈贤裔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三渡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