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尾求与福建省泰宁科宜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尾求,福建省泰宁科宜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585号原告:杨尾求,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福建省泰宁科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丰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尾求与被告福建省泰宁科宜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杨尾求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尾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尾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杨尾求负担。审判员 林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 炜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