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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喜军与马勤英、许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军,马勤英,许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44号原告李喜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勤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许黎明,男,现年47岁左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军与被告马勤英、许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喜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喜军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