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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龙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龙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6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龙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龙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计24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