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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飞、张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张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03号之一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XX飞,1994年农历6历26日(公历8月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鑫,农民。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XX飞、张鑫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飞银行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