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东莞烨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现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烨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现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379号申请人:东莞烨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11994949。法定代表人:许雅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现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烨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现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了额度为100000元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现伟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秀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俊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