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仓海与毕英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仓海,毕英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390号原告:韩仓海,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告:毕英甫,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韩仓海与被告毕英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仓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仓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仓海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