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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仓海与毕英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仓海,毕英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5390号原告:韩仓海,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告:毕英甫,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韩仓海与被告毕英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仓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仓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仓海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