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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同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同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638号申请人天津同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春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98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津A×××××号牌混凝土泵车。二、冻结被申请人中航鑫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的银行存款1161853.2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宝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