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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红蕊与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蕊,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399号原告姜红蕊,女,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三呼庄村.被告李娟,女,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姜红蕊诉被告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红蕊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红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