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红蕊与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蕊,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399号原告姜红蕊,女,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三呼庄村.被告李娟,女,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姜红蕊诉被告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红蕊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红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