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季芳、安徽好来西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安徽好来西科技有限公司,李剑峰,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好来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剑峰,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季芳,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好来西科技有限公司、李剑峰、季芳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