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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小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小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25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7月23日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汝城县看守所。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亚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小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底至2010年1月16日,被告人曾小金伙同同案人朱某、范某1、何某1(二人均被判刑)等人在汝城县益将乡开设赌场。该赌场先后设在益将乡桥头村何头古家、益将村张家组张运良家、流溪村河背组何建平家、桥头村大窝组虎子山曾满香家、热水镇东江水村罗屋组罗金财家、流溪村李家组何建华家、流溪村楠木塘组何某12家,赌博场次达22场次,赌场每天聚集30至50余人以扑克牌“翻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共有十个股份,被告人曾小金占一个股份(10%),其他股份由同案人朱某、范某1、何某1等人占有。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曾小金负责联系他人到赌场参赌,被告人曾小金及同案人范某1等人安排何某7、何某9等多人在赌场望风、指路、登记车牌、发放车费、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扣除赌场各项开支后,被告人曾小金个人分得3万余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曾小金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工业园美益佳超市对面一无牌商铺内以赌三公形式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曾小金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600元。送交广州市增城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5日止。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曾小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汝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小金的家属主动替被告人曾小金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小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逮捕证、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朱某、范某1、何某1、何某2、欧某、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何某8、何某9、何某10、何某11、何头古、何某12、范某2、曾某、何某13、罗某、张某2的证言;3、被告人曾小金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中心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金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小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小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小金家属主动替被告人曾小金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曾小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小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小金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曾小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小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对被告人曾小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何述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斌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国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