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尉迟俊与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迟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360号原告:尉迟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办事处,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8层8142号法定代表人:郭飞,职务不详。原告尉迟俊诉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洪涛、张彦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迟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堂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迟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租金28800元,押金2400元,共计31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12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童话时光A3住宅楼2单元301室,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给付被告房屋租金28800元及房屋定金、押金2400元。但至2017年4月10日,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称被告并未向其支付房屋租赁费,并要求原告腾退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原告尉迟俊(乙方)与被告晟堂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童话时光A3住宅楼2单元301室,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租金标准:2400元/月,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二。原告尉迟俊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告晟堂公司支付了租金28800元及押金2400元。2017年4月10日,诉争房屋的房主称被告晟堂公司并未向其支付房租,并要求原告尉迟俊腾退房屋。原告尉迟俊已于2017年4月13日将房屋腾退,并和房主交接完毕。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凭证、定金协议书、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晟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尉迟俊与被告晟堂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晟堂公司租赁给原告尉迟俊的房屋被房主提前收回,导致原告尉迟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晟堂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尉迟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尉迟俊提交的交接凭证,原告尉迟俊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两个月,应交纳租金4800元,故被告晟堂公司应将收取的剩余租金和押金予以退还。由于被告晟堂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尉迟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尉迟俊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具体计算方式由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尉迟俊与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尉迟俊租金二万四千元、押金二千四百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尉迟俊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至实际退还租金、押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二万六千四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尉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尉迟俊负担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晟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彬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人民陪审员 张彦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