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秦银战、秦帅、程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秦银战,秦帅,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0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淅川县。法定代表人程长军。被执行人淅川县电业局,住所地淅川县。法定代表人杨红举。被执行人秦银战,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号。被执行人秦帅,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程长军,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住住河南省淅川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秦银战、秦帅、程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579822.17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淅川县电业局、秦银战、秦帅、程长军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执行人淅川金戈利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淅川县电业局、秦银战、秦帅、程长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00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