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华新商务时尚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新商务时尚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952号原告:李明,男,1993年3月19日,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华新商务时尚宾馆,位于白城市庆学西路与幸福北大街交口处。本院在审理李明诉华新商务时尚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李明负担。审判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