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34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