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731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当庭和好,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