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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玉选与祝秀苍、杨桂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选,祝秀苍,杨桂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050号原告:陈玉选,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先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祝秀苍,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编委办公室退休干部,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杨桂玲,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北方学院教师,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陈玉选与被告祝秀苍、杨桂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玉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选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陈玉选负担。审判员 冯宝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宇          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