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陈达荣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桂英,陈达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542号申请人:黄桂英,女,192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陈达荣,男,192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周建萍(系被申请人陈达荣的儿媳),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弄***号*******室。申请人黄桂英申请宣告陈达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桂英称,丈夫陈达荣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陈达荣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陈达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桂英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周建萍称,同意申请人黄桂英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达荣,男,192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申请人陈达荣与申请人黄桂英系夫妻。陈达荣患有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8月3日,申请人黄桂英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陈达荣患有血管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记录为证,故申请人黄桂英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黄桂英系陈达荣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应为陈达荣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达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桂英为陈达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