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立与章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立,章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54号原告:章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贇,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立与被告章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章立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章立负担。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