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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章立与章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立,章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54号原告:章立,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贇,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章立与被告章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章立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章立负担。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