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000号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公路旁(张官屯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580612206。法定代表人何克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彦行,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683850,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周云山,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置业证号15201201510923574,特别代理。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法定代理人殷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仲飞,该公司区域副经理,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福荣,该公司法务助理,特别代理。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贵州安顺家喻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林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茂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