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6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凤琴、刘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凤琴,刘丽峰,邢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002-1号申请人:邢凤琴,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丽峰,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邢凤霞,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邢凤琴与刘丽峰、邢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凤琴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凤霞在聊城市外国语学校的工资26万元。申请人邢凤琴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峰、邢凤霞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申请人邢凤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